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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谭林、秦华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其子谭彦,于1991年将送其给林华夫妇收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林华夫妇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其他子女,家庭条件好。自收养后对谭彦生活上关心、教育上尽力,将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学读书。谭彦学习成绩很好,对林华夫妇也以父母相称,双方建立了很深的感情。谭林、秦华1992年开始经商,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成为拥有几百万家产的富人。1996年夫妇俩商定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谭彦。 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将来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彦尽赡养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谭彦是否应尽支付生活费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此本案中,如将来林华夫妇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谭彦有义务给予林华夫妇生活费(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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