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谭林、秦华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其子谭彦,于1991年将送其给林华夫妇收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林华夫妇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其他子女,家庭条件好。自收养后对谭彦生活上关心、教育上尽力,将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学读书。谭彦学习成绩很好,对林华夫妇也以父母相称,双方建立了很深的感情。谭林、秦华1992年开始经商,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成为拥有几百万家产的富人。1996年夫妇俩商定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谭彦。 林华夫妇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对该案有什么影响?
【参考答案】
林华夫妇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收养关系是否能够解除。收养一经办理法定手续,即具有法律上的拟制和解消效力,即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确立父母子女关系,而与其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同时解除。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