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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个体户李某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自2003年5月开业至今,一直未申报纳税。区地税局在调查之后,经过告知、听证程序,于1999年12月向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出2000元的并执行了税收保全措施,扣押了李某部分货物。李某在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由于区地税局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致使被扣押的部分货物腐烂变质,李某要求区地税局赔偿,该局未予理财。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区地税局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后,区地税局找到李某要求其撤回起诉。李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是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撤诉,继续审理此案。 法院关于不予撤诉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或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法院裁定。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迫于被告的压力,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撤诉的,因此法院裁定不予撤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