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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个体户李某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自2003年5月开业至今,一直未申报纳税。区地税局在调查之后,经过告知、听证程序,于1999年12月向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出2000元的并执行了税收保全措施,扣押了李某部分货物。李某在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由于区地税局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致使被扣押的部分货物腐烂变质,李某要求区地税局赔偿,该局未予理财。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区地税局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后,区地税局找到李某要求其撤回起诉。李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是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撤诉,继续审理此案。 李某未经复议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可以。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征税行为、不予减免税、不予 退税、不予抵扣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中,李某就 区地税局未及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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