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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县地税局2005年4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开发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于2005年5月12日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税务机关于5月20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3倍的罚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县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其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公司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5月2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于6月2日裁定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税务机关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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