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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5年8月,某县地税局对本辖区内个体户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李某从2002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开始,既未建帐,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长期不纳税。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李某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等共计15900元。2005年9月1日,县地税局向李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05年9月10日前申报纳税,并处罚款1倍。李某按期申报缴纳了税款,但对罚款不服,未按规定缴纳罚款,于2005年9月6日向该县地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县地税局与李某协商,将处罚额度由15900元降低到5000元,李某仍不同意,县地税局遂强制执行,从李某的银行帐户上扣缴罚款5000元。 某县地税局与李某协商税务行政罚款额度,法律是否允许?本案中县地税局向李某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在李某申请复议期间,对其不缴罚款行为实施强制执行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县地税局与李某协商税务行政罚款额度,法律上是不允许的。税务机关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 税收行政管理职权,属于国家的行政权。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履行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国家行政机关只有履行行 政职权的义务,没有放弃的权利,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处分职权。某县地税局协商罚款额度,违背了依法行政的 原则,应当责令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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