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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1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奥运会世界冠军姚璐娜与朱晓峰离婚做出判决。
法院指出,可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802580元。在具体分割时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姚璐娜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作为运动员有可能进行伤病治疗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对于霍英东奖励的金牌一枚,广东健力宝集团奖励的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为让奥运冠军纪念和收藏,应归原告个人所有。

奥运冠军的奖牌有没有丈夫的一半?

【参考答案】

个人认为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原则上应均分,但奖牌由于对原告有特殊意义和价值,是个人荣誉的体现,带有较强的人身性质,因此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我国目前在确立了法定共同财产制度的同时,在立法上也存在特别财产制度,并将某此情形下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P158页),因此,法院将奖牌认定为个人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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