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每辆不含税销售价格统一为10万元,2020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某特约经销商签订了40辆小汽车的销售协议,协议规定该小汽车制造企业按含税销售额的5%给予经销商商业折扣,当月收到经销商返回的30辆小汽车的相关销售凭证及含税销货款(已扣除商业折扣金额),考虑到与其长期业务关系,该小汽车制造企业按全部40辆小汽车的销售价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扣未在发票上体现;
(2)赠送给某协作单位小汽车3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用本*企业一辆小汽车与空调生产厂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换了30台空调,用于改善生产和办公条件,空调生产厂家换入小汽车后用于本厂生产经营,考虑双方是等价交换货物,故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再进行货币结算;
(4)将本*企业售后服务部使用6年的2辆小汽车(每辆购入时原入账价值为15万元)以每辆定价6.24万元(含增值税)销售给某企业,未放弃相关的减税优惠;
(5)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650万元:
(6)支付购货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3万元;
(7)进口一批汽车轮胎,关税完税价格为75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10%,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为生产小汽车领用了其中的5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业务(1)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2)该企业业务(4)应缴纳的增值税;
(3)该企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4)该企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5)该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6)该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