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2018年1月通过竞拍取得县城一处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5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契税,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2)自2018年2月开始在取得的该土地上建造写字楼,由于逾期开发缴纳土地闲置费100万元;建造写字楼支付工程款合计为1500万元,并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5%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对方按实际收取的工程款开具发票。
(3)与该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6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财务费用中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80万元以及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2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且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4)当年12月销售写字楼的70%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合计9800万元;2019年2月底将写字楼剩余的30%对外出租。
(其他相关资料: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6.82万元,当地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契税税率为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计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3)计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
(4)计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