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A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同一型号的热水器。
热水器单台销售成本0.1万元、单台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0.18万元。
2020年度企业财务核算反映信息为:
(1)销售热水器共计3万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40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3000万元。
(2)取得直接投资非上市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50万元。
(3)账面记录来自甲国B公司的税后红利43.2万元,该笔红利在汇出时被实际扣缴过10%的预提税4.8万元;
汇出前甲国B公司就该笔经营所得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0%,A企业对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18%。
(4)缴纳增值税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4万元。
(5)发生销售费用1300万元、管理费用4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
(6)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
A企业自行计算全年实现会计利润为370万元。2021年1月,经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1)12月10日有100台热水器发货,该批热水器已于11月15日收到不含税预收款18万元,A企业收入和成本均未作账务处理。
(2)12月20日接受某公司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未作账务处理。
假定A企业在汇算清缴前预缴过企业所得税8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12月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金额。
(2)A企业经审核后全年会计利润总额。
(3)A企业对贫困山区的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4)A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5)A企业境内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6)A企业境外所得应补税额。
(7)A企业汇算清缴在我国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