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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