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 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问答题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问答题承兑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问答题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问答题以下各题均按现行汇率水平计算。我出口某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 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FRC5%。已知保险费率为0.6%,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
问答题合同上所列的价格,正确的写法由哪几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