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 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问答题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问答题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问答题承兑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问答题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问答题以下各题均按现行汇率水平计算。我出口某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 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FRC5%。已知保险费率为0.6%,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