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
问答题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问答题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问答题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问答题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问答题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