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1996年3月曹某在某县崇文街开了一家钟表电器修理店,专修各类钟表、家电,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1996年9月崇文街税务所与当地工商部门联合对曹某的营业状况进行调查,根据其营业收益,将曹某的纳税额从250元调至350元。曹认为定税太高。拒绝纳税达13个月之久。在此其间,税务所曾向曹某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另曹某限期缴纳滞纳金计2666.5元,曹某不仅不予理睬,还另建了一个修理钟表记帐单,以逃避纳税。问: 当税务所人员对曹某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曹某强词夺理,还对税务干部恶语中伤。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强行扣押了曹某相当于应缴税款的财产,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出具了盖有税务所章的收据。曹某如对此不服,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以税务所为被告。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扣押收据上属的是税务所的名字,因而应该以税务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