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为某房地产公司的驾驶员,考虑到陈海驾驶的车辆价格昂贵,因此在争得陈海本人的同意后,公司与陈海及陈海的父母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
保证协议与陈海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协议中约定,如果因为陈海本人的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经交通部门鉴定),在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后,其余损失将由陈海本人及其保证人承担。
在2012年1月,陈海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用公司车辆私自接送女友,由于驾驶不慎,导致车辆毁损。事故发生后,陈海没有将事实告知公司,谎称是停在车库中被其他车辆撞伤。
经过公司调查和交通部门的认定,陈海及其保证人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18756.23元。陈海不服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