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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并详细解析。

【参考答案】

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我国刑法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确定犯罪罪数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本题中,甲用手推乙,致乙倒地头碰在石块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上述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甲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甲掩埋乙的尸体时,发现稻草动了一下,甲以为乙还没由死。此时甲又实施了用石头砸乙的头部、用磨盘压乙的行为,甲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杀害被害人乙,这已经超越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事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属杀人罪的未遂形态。甲由于认识的错误(以为乙没有死)而使得故意杀人的结果无法发生,属于不能犯,对于不能犯,按未遂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