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5日晚,施某(1969年11月28日生)以伤害武某(女,1991年5月12日生)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其后施某到武某家,以闹事、扬言杀害武某全家及其亲属相威胁,使武某及其家人被迫不敢报警、忍受侵害,多次将武某带至上述地点实施奸淫,并对武某实际控制。
2008年5月12日,武某迫于施某淫威,介绍柳某(女,1991年5月14日生)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要柳某听话,不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与其认识,以便将她们控制去卖淫,从中牟利。2008年7月份,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以邀请一起玩为借口,分别将徐某(女,1990年6月12日生)和田某(女,1994年12月3日生)骗来与施某认识,与施某一起将徐某和田某强制带至施某家中,帮助施某对二人强行实施了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柳某拍摄了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其听从安排去卖淫,不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2008年7月底,施某先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在浴室八号包厢内卖淫(行业内称“敲大背”),并嘱咐吧台服务员张某,对男顾客需要服务的,要询问是“敲大背”还是“敲小背”(行业内称保健按摩),要“敲大背”的,直接安排到八号包厢,并收取服务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将其中八十元交给施某。后经张某安排,李某到该浴室八号包厢内要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要求李某搭救她。李某说: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付钱。徐某担心如不卖淫施某不会放过她,只好同意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在吧台付给张某嫖资人民币一百二十元。施某从中得款八十元。
2008年8月初,某企业老板姚某委托蒋某找个小妞儿耍一下,给钱。蒋某知道施某手中有小女孩,找到施某,说明来意。施某要田某去卖淫,田某不从,施某即强行将田某送至姚某企业宿舍内。田某称自己还未满十四周岁,是被逼迫卖淫的,恳求姚某不要为难她。姚某说:我是花了钱的,并不顾田某的哀求、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付款给施某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底,姚某到施某家中,付款人民币一千元后,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田某也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