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秦某,38岁,已婚。秦某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常某,二人交谈中得知常某大学毕业后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秦某即编造自己的是某军一名参谋长,因病需回家疗养。并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自己可以帮助常某解决工作,骗得常某的好感。后常某即将秦某带至自己家中。秦某为了骗取常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的名义多次打电话给常某,使常某对秦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并对秦某以身相许。秦某在常家居住一个多月,其间秦某伪造了一枚某军团的单位印章并伪造了一份未婚的介绍信,然后又伪造了身份证与常某领取了结婚证。随后秦某声称部队假期结束需回部队,并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向常某“借得”现金一万元后逃匿。 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何罪?请说出理由。
【参考答案】
1、秦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题中,秦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常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常某结婚,并骗取常某一万元。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秦某的行为属既遂且为情节严重。
2、秦某伪造身份证与常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秦某为达到与常某结婚的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秦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常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最高刑为7年;重婚罪的最高刑为2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罚原则,对秦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
3、秦某骗取常某一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