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3月,南京一企业老板张某与南京税务局干部王某两人驾驶王某的私家车去武汉旅游,在武汉期间,张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向武汉人李某以3万元价格购买了180克毒品K粉。回程时由张某驾车,途径安徽一卡口时,张某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遂将180克K粉倒入500克矿泉水中进行溶解,企图逃避检查,当时王某在睡觉并不知情。检查发现矿泉水瓶里680克液体中含有毒品氯胺酮成份,张某氯胺酮尿检呈阳性,并有一次吸毒行政处罚的前科,王某尿检呈阴性。张某随后交代了其在武汉向李某购买180克K粉并倒入矿泉水中的事实,但其否认曾贩卖过毒品,购毒只为自吸。王某也反映张某身价过亿,从不贩毒牟利,只是自吸,同时交代在武汉期间,张某曾在其车上吸食过一次毒品K粉,对此张某给予了证实。经查王某对张某购毒、藏毒一事确不知情,亦未发现张某有贩毒事实。 该案涉及南京、安徽、武汉三地,有何地处置更为适宜?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中,李某贩毒地为武汉,王某容留他人吸毒地为武汉,张某不构成犯罪,吸毒地也为武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管辖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方便案件办理,该案移交武汉警方办理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