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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2年3月,南京一企业老板张某与南京税务局干部王某两人驾驶王某的私家车去武汉旅游,在武汉期间,张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向武汉人李某以3万元价格购买了180克毒品K粉。回程时由张某驾车,途径安徽一卡口时,张某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遂将180克K粉倒入500克矿泉水中进行溶解,企图逃避检查,当时王某在睡觉并不知情。检查发现矿泉水瓶里680克液体中含有毒品氯胺酮成份,张某氯胺酮尿检呈阳性,并有一次吸毒行政处罚的前科,王某尿检呈阴性。张某随后交代了其在武汉向李某购买180克K粉并倒入矿泉水中的事实,但其否认曾贩卖过毒品,购毒只为自吸。王某也反映张某身价过亿,从不贩毒牟利,只是自吸,同时交代在武汉期间,张某曾在其车上吸食过一次毒品K粉,对此张某给予了证实。经查王某对张某购毒、藏毒一事确不知情,亦未发现张某有贩毒事实。 请问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未发现张某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购毒只为自吸,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张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在购买、运输过程中有少量毒品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定罪处罚。为掩护运输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如查获的毒品数量折合海洛因达到10克以上的,可依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该案张某为掩护在毒品中加了500克矿泉水,这500克水不能算毒品数量,180克K粉,折算成海洛因为9克,达不到非法持有刑事处罚的数量,其不贩毒,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3.张某有吸毒前科,此次又被查获,根据禁毒法规定,应对其吸毒行为行政处罚并裁决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材料转南京张某实际居住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