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考题网-背景图
问答题

许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王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何某,男,1988年11月2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赵某,男,1994年9月13日生,吉林市人,个体。
2010年9月10日,吉林市某厂材料供应处保管员许某、李某合谋先后从本处仓库盗取紫铜件6个(每件价值3000元),放在厂内一个车间的僻静处,12日,许、李二人趁下班时间用衣物将2个紫铜件包裹带出工厂,以每件200元价格卖给赵某的废品收购站,门卫王某在上夜班时发现许某、李某藏匿的紫铜件后,伙同另一当班人员何某将剩余的4个紫铜件扔到工厂大墙外,第二天早下班后,二人将4个紫铜件找到,以每件220元价格卖给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10月18日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讯问,许某等四人均对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全部刑事拘留,10月20日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5名嫌疑人进行第二次讯问,并查明赵某未满16周岁。10月22日,区公安分局解除对赵某的刑事拘留将其释放。

请说明对许某等5人如何定罪?

【参考答案】

许某、李某身为企业的保管员,对仓库内的生产资料负有保管的职责,二人将铜件盗走,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只将2只铜件运出工厂大门,既遂数额为6000元,不够数额较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何某身为企业保安,但对铜件不负保管职责,将铜件盗走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赵某虽然以废品的合理价格收购许某等人的赃物,但赵某身为废旧金属收购人员,应当知道许某等人出售的物品系企业生产所用,且数额较多,赵某为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收购,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作案时未满16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