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7月5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边调戏其女朋友即上前阻拦,乙见状即对甲拳打脚踢,甲不得已还手,在此过程中,警察李某着便装路过此地,未标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甲未及多想转身即向警察李某重击,致李某轻伤。乙见机逃跑,过程中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查获赃物,但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某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在这种情况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11月的一天,乙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乙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乙的儿子便同意了。乙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乙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乙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乙、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乙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在本案中,乙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乙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乙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乙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
(3)乙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将男生留在商店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构成诈骗罪。
(4)丙、丁对乙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乙的过程中,因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乙翻供,但对于乙盗窃面包车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上所述,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