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考题网-背景图
问答题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下班后(着便装)经过此地,赵某一言不发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轻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交代曾于半年前在甲市一户人家内窃得现金一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找到李某交代的地点。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分析丙、丁行为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丙、丁对李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李某的过程中,因李某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