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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7年7月5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边调戏其女朋友即上前阻拦,乙见状即对甲拳打脚踢,甲不得已还手,在此过程中,警察李某着便装路过此地,未标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甲未及多想转身即向警察李某重击,致李某轻伤。乙见机逃跑,过程中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查获赃物,但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某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在这种情况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11月的一天,乙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乙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乙的儿子便同意了。乙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乙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乙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警察李某的行为是否妥当?

【参考答案】

不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人民警察在采取措施前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标明身份。案例中李某的行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