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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许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王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何某,男,1988年11月2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赵某,男,1994年9月13日生,吉林市人,个体。
2010年9月10日,吉林市某厂材料供应处保管员许某、李某合谋先后从本处仓库盗取紫铜件6个(每件价值3000元),放在厂内一个车间的僻静处,12日,许、李二人趁下班时间用衣物将2个紫铜件包裹带出工厂,以每件200元价格卖给赵某的废品收购站,门卫王某在上夜班时发现许某、李某藏匿的紫铜件后,伙同另一当班人员何某将剩余的4个紫铜件扔到工厂大墙外,第二天早下班后,二人将4个紫铜件找到,以每件220元价格卖给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10月18日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讯问,许某等四人均对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全部刑事拘留,10月20日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5名嫌疑人进行第二次讯问,并查明赵某未满16周岁。10月22日,区公安分局解除对赵某的刑事拘留将其释放。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哪些问题?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问题在于:
(1)拘留24小时未讯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被拘留人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本案办案人将嫌疑人刑拘二天后才进行讯问;
(2)发现嫌疑人不该拘留的,未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本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刑拘二天后发现了赵某不满16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释放,但却在二天后才解除对赵某的刑拘,将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