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面积为80m2。两年后,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售。甲公司派出房地产经纪人李某与王某接洽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以王某的名义为寻找买方,并签订出售合同;出售价格最低为2800元/m2,佣金为成交价的3%。一个月后,该房屋仍未卖出。于是李某建议王某降价,王某同意将最低出售价格定为2500元/m2。降价后甲公司立即将房屋出售给赵某,甲公司和赵某协商价格为2550元/m2,而甲公司告知王某成交价格为2500元/m2。赵某入住之后,赵某意外地接到物管公司追收原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000元,水电气费248元的通知,买卖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