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纪人杨某与客户王某洽谈一笔房地产买卖经纪业务,杨某私下告诉王某他有比本公司其他经纪人更丰富的房源,因为他同时还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后来,杨某代表甲公司与王某订立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接受委托,代理王某购买一间办公用房,但该办公用房是否存在租赁抵押等权利瑕庇,甲公司和杨某本人一概不负责。若代理不成功,只收取佣金5000元;代理成功后,佣金按成交价格的2.3%收取。杨某通过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寻找到房源,并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丙公司的一间办公用房过户给王某,转让价格为90万元,其中8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余下10万元杨某收取1.8万元佣金,8.2万元归乙公司。王某按杨某的要求分别支付90万元的房价款和2.07万元的佣金后,在房屋交付前杨某代办房屋过户的过程中,发现其购买的办公用房原来已同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了丙公司的一笔50万元的建行贷款,该贷款半年后到期。王某因此与甲公司发生纠纷。 |
对于王某的损失,他应首先找()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