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来北京旅游的一个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因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请问: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参考答案】
(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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