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4年4月,市财税部门对某家具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家具公司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售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公司出纳李某兼任收入、费用、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