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正在与某公司磋商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日前,公司负责人向其提供了一份由公司草拟的劳动合同文本,其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1)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4年内,负有竞业限制(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公司对此不给予经济补偿。
(2)劳动者一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治疗1个月后未能痊愈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实行员工每日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5天(50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该时限进行工作的由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参加社会保险事宜由劳动者自行解决,公司不予负责。
(5)劳动者一方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期间,其工资按平时工资标准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