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列是一份由某用人单位草拟提供的《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内容:
(1)若劳动合同被国家有关法定机关确认为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支付劳动者尚未取得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
(3)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超过此限的按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支付待遇。
(4)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等额(或称全额)赔偿责任。
(5)工资每两月支付一次,其中的80%支付货币,20%支付实物。
(6)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5年内,负有同业竞争禁止义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