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赵某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2006年5月31日才期满,但赵某自2004年12月25日后在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通知所在单位的情况下,便不再到单位来上班。单位目前已获得初步的证据,发现赵某已“跳槽”到另一家同行单位工作,并且极有可能带走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现赵某所在单位有几个问题欲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1)赵某如欲以预告辞职的方式解约的,我国法定的提前预告期间应为多长?
(2)单位对赵某这种擅自解约的行为,能否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需要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如不需要赔偿损失,理由是什么?)
(3)如赵某“跳槽”和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这一情节能够被证实,赵某所在单位能否要求新招用赵某的该同行单位承担责任?(如需承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赔偿范围有多大?如不需承担,理由是什么?)
若你是接待咨询的律师,你会如何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