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时,企业向李某收取了600元的“入厂押金”,承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退还。合同约定,李某试用期为7个月,若员工表现欠佳,企业可随时延长试用期;工资每隔两个月发放一次;如遇生产任务紧张,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并一律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员工每月工资中已经一起包括了社会保险费,故企业不再另行给员工投保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而由员工自行解决投保问题。2004年10月20日,李某试用期满,企业继续留用其工作。由于劳动负荷重、压力大,李某尽管一直很努力地工作,但还是有两次没有按时完成企业交给的任务。企业于是在2005年5月15日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李某口头通知了企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有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请你结合所学的劳动法学知识,试分析该企业的做法以及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有哪些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请指出正确的做法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