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5年6月20日,白山县地税局查实云海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问: 市地税局、县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参考答案】
①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②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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