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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海北县个体运输户李某2005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李某未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18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李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2倍(3600元)罚款的决定。李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问:

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参考答案】

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因为,根据《税 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 金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对李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 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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