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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5年6月20日,白山县地税局查实云海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问: 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 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全部20万元税 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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