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4年11月8日,李明(1990年5月30日生)、丁峰(1991年9月16日生)、赵天立与朱强(1988年7月20日生)、张帆(1989年10月7日生)、吴勇等人在溜冰场发生纠纷,李对朱说:“有种,晚上八点滨江公园见!”晚上八点,李明纠集十余人携带砍刀、斧头,在滨江公园与朱强、张帆、吴勇等人械斗,李对丁、赵说:“给我往死里打,不死也要打成残废,出了事,我负责!”殴斗中,丁峰持刀将吴勇砍成重伤,朱强、张帆将对方多人打成轻微伤。民警巡逻发现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其余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核实身份情况后,决定对李明、丁峰、朱强、张帆等人刑事拘留。 对李明、丁峰、朱强、张帆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对李明应定故意伤害:李纠集他人聚众斗殴,是首犯,并且主观上具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因此,应对丁峰致人重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以故意伤害定性;丁峰应定故意伤害: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当转化定性,以故意伤害定性;朱强、张帆应定聚众斗殴:朱强、张帆等人具有与李明等人互殴的故意,并实施了互殴的行为,应以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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