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获。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 公安机关对该男子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是正确的。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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