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雅,是制鞋厂的女工;童小东,男,是县机关干部。付与童二人于1965年结婚,生育一子。1968年2月,童小东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童小东服刑期间,付雅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于1970年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付雅扶养。分给童小东的那部分财产,交给付某作为儿子的扶养费。
1980年4月,童小东得到平反,恢复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补发给童小东服刑12年期间的工资14400元,全部存入了银行。1984年5月份与付雅复婚。1995年3月,因童小东与自己办公室一位女秘书关系密切,群众有议论。付雅要求组织做做童小东的工作,注意影响。童小东认为付霞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提出离婚,现在又故意损害他的名誉,对付霞十分不满,夫妻间产生矛盾。1995年5月,矛盾进一步恶化。1995年6月,童小东以付霞干涉他的正当自由、散布谣言、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1995年7月分居。被告付霞认为夫妻感情不和,是第三者介入造成的,原告童某的作风败坏,要求予以处理,对离婚表示不同意。1995年10月13日晚,童小东在某市学习时与一女子同宿,被告付霞通过其母等5人将他们二人送到派出所,为此原告童小东受到组织上免职和记过处分,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因付霞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加之法院认为童小东在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上有明显过错,判决不予离婚。
1995年底,拿到判决书的童小冬离家到南方朋友的公司工作。直到2002年7月再次提出离婚期间,再未回家看过付霞。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付霞提出,原告在1985年2月,背着被告在某市买旧房一间半,价值8550元,并有有关单据,查证属实,对此1间半房和存款14400元应由二人平分。而原告童小东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用复婚前四年的工资购买的,14400元是补发的工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两项财产都应该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夫妻平分这两项财产。另外,童小东于2000年在南方买了一套住房,加上房内的设施,价值已过50万,付霞要求对进行分割。付霞同时主张童小东几年来一直遗弃自己,要求同小东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童小东认为付霞有退休金,无所谓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