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刘某1985年4月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由刘某承包村的荒地5公顷用以种植果树,承包期限为1985年4月至2010年4月,该合同由村长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承包土地后,前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自1998年起则年年盈利,刘某每年按合同规定上交提留款。2005年3月刘某所在镇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刘某停止种植,将其承包的土地交村民种植水稻。刘某不服镇政府的处理,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定本人承包合同有效,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同时要求被诉方承担请求仲裁的一切费用。
请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