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考题网-背景图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红星税务所2006年5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新颖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6年5月16日,税务所对新颖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6年3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5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⑴、责令服装厂5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3000元罚款。2006年5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5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5年5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相关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5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5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6月2日税务所对服装厂采取了强制执行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该服装厂6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

上级税务机关是否应予受理?

【参考答案】

①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 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上级税务机关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②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