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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县公民张某2004年12月开办了一家饮食店,未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2005年8月被群众举报,工商局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县地税局A税务所通过调查后,于8月20日向张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8月30日以税务所的名义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补交税款、滞纳金和1000元罚款的处理。张某对罚款存有异议,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后,在未缴罚款的情况下,于9月10日向县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认为工商局已对其罚款,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税务所不应再对其罚款。县地税局经过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了税务所的处理决定。 张某提出的一事不二罚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张某提出的一事不二罚的理由不正确。张某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税务、工商对其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