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一批化工原材料20吨,价款50万元,甲交货后乙方在15日内付款,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 甲对丙可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
依据《合同法》,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损害了甲的债权,因此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