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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答题

背景:某施工单位承担一井底车场的施工任务,计划工期12个月,从主、副井贯通后开始计算工期。实际施工中,主井由于涌水大出现淹井,导致主井工期延误4个月。根据业主的意见,井底车场施工从副井到底完成改绞后开始计算工期,原定工期不变。施工中,由于通风能力不足,施工单位比原计划少安排3个工作面,直到主井到底形成通风回路才进行全面施工,这时已延误工期3个月,因通风系统困难多支出50万元。为了按预定的工期完成任务,施工单位增开了临时巷道,增加工作面展开剩余工程的施工。为了增开临时巷道,施工单位安排一掘进队用时25天,支出了100万元。最终按预定工期完成了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应就哪些内容向业主进行索赔?为什么?

【参考答案】

施工单位可|||就主井到底前延误的3个月工期和因通风系统困难多支出50万元,因为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不在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能为此负责。 为增开临时巷道支出的100万元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因为这是正常的赶工措施费。 为增开临时巷道,而安排一掘进队用时25天,不可索赔工期。因为该掘进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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