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2018年3月1日入职合肥市甲房地产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甲的岗位为房产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试用期满实行提成工资制,按销售额的0.5%提成,无底薪,每月至少销售一套房产,否则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试用期的学习,赵某掌握了基本的销售技能,但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趋严,房地产销售放缓,赵某试用期满后虽每天努力外去跑客户,但收效甚微,6、7、8三个月销售额为零。8月31日,甲公司通知钱某:由于其不能胜任工作,将其辞退,即日起劳动合同解除。合肥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
甲公司与钱某试用期工资约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