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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钱某2018年3月1日入职合肥市甲房地产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甲的岗位为房产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试用期满实行提成工资制,按销售额的0.5%提成,无底薪,每月至少销售一套房产,否则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试用期的学习,赵某掌握了基本的销售技能,但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趋严,房地产销售放缓,赵某试用期满后虽每天努力外去跑客户,但收效甚微,6、7、8三个月销售额为零。8月31日,甲公司通知钱某:由于其不能胜任工作,将其辞退,即日起劳动合同解除。合肥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

甲公司8月31日辞退钱某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甲公司8月31日辞退钱某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不合法之处有二:一是钱某不能胜任工作,应先培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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