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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6年3月10日下午,原告牛某与令居段某因排水发生争吵,牛某对段某拳打脚踢,造成其泌尿系统出血(系轻微伤),2006年3月18日至19日,县公安局以牛某故意伤害为由,将其直流盘问,并将其与20余男性共同关押,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县公安局对牛某实时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县公安局撤销了对牛某的监视居住,并于当日降牛某送往县法治教育接受强制教育直至同年5月21日。期间,牛某的人生自由收到限制,并缴纳了学费攻击1500元,牛某认为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故于2006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被告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现金15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牛某于2006年8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超过了起诉的法定期限?为什么?

【参考答案】

没有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牛某5月21日后才获得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