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2年2月12日,某县公安机关辖下的某派出所查获了本地赌博人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以及赌博行为所在地“约来茶馆”的服务人员刘某,张王李赵四人对自己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刘某认为其并不知道张等四人在赌博,以为是亲属之间的娱乐,而且其只是一般的服务人员,从茶馆老板处领取固定工资,并不从赌博行为中牟取利润,且只是提供了端茶送水的服务,但该派出所拒绝听取刘某的陈述和辩解,并认为刘某是态度极其不好,遂对其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张某等四人主动交待了违法行为,遂对该四人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该派出所要求刘某必须交纳四千元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刘某遂按要求交纳了四千元保证金后,该派出所决定对刘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2012年5月22日,某县公安机关复议决定维持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派出所亦于当日将四千元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决定执行对刘某的行政拘留。刘某表示要提起行政诉讼,该派出所不予准许,当即予以执行。行政拘留执行完毕的2012年6月6日,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判决撤销。 请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存在哪些执法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刘某定性错误,不应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因为刘某并不知道张等四人是在赌博,而且其只是端茶送水的服务人员,因此定性错误。
2、本案对刘某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公安机关不得拒绝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3、即使刘某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处罚种类及幅度也不对,应是拘留并处罚款,而不能单处十五日拘留。
4、对张等四人的处罚不对。首先,处罚种类不应是警告并处罚款;其次,张等四人是在公共场所赌博,不能适用情节较轻,应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
5、对刘某从重处罚,对张等四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20条的规定。
6、对张等四人当场收缴罚款错误,不属于当场收缴的范围。
7、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以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二者方式任选其一即可,但本案派出所强行要求只能交纳保证金错误。
8、保证金金额错误,应按每行政拘留一日二百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因此本案保证金应为三千元,而不是四千元。
9、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权决定。
10、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时间,某县级公安机关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而本案早已超过了六十日。
11、复议决定维持后,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处罚人,而不是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