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45岁,聋哑人)经常带着儿子乙(男,17岁,聋哑人)在地铁内行乞。甲乙二人半年内因强行乞讨曾三次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一日,甲在车厢内发现乘客丙放在座位旁边的纸袋内有一个手机,遂使眼色让乙抱着丙的大腿要钱,丙无奈,给了乙2元钱。乙并不知甲的真实意图,甲乘乙向丙要钱时,偷偷将手机拿走,并拽上乙迅速离开,后甲乙二人被抓获。
经查,乙并非甲的儿子,而系甲从别人手里租来的。若乙不从,甲即对其殴打、冻饿。另经鉴定,丙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甲拿走手机后,乙用该手机发送短息,造成丙电信资费损失98元。